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协议医疗机构的“十不准”
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
特别提醒:
1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关于《刑法》的解释: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2、《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》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,并正式颁布。
协议医疗机构“十不准”
①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、工伤、生育保险基金;
②不准以减免自付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患者住院;
③不准降低住院标准;
④不准以医保控费为由推诿参保患者或催赶参保患者出院;
⑤不准虚假、冒名、挂床、分解住院;
⑥不准虚开或重复化验、检查、治疗;
⑦不准违规将目录外费用纳入医保结算,或串换药品、诊疗项目;
⑧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、分解或重复收费;
⑨不准让参保住院患者到门诊交费;
⑩不准拒绝或推诿异地就医直接结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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