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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协议医疗机构的“十不准”

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


特别提醒:

1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关于《刑法》的解释: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2、《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》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,并正式颁布。


协议医疗机构“十不准”


①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、工伤、生育保险基金;

②不准以减免自付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患者住院;

③不准降低住院标准;

④不准以医保控费为由推诿参保患者或催赶参保患者出院;

⑤不准虚假、冒名、挂床、分解住院;

⑥不准虚开或重复化验、检查、治疗;

⑦不准违规将目录外费用纳入医保结算,或串换药品、诊疗项目;

⑧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、分解或重复收费;

⑨不准让参保住院患者到门诊交费;

⑩不准拒绝或推诿异地就医直接结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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